1、外地来本地就读的在校学生;
2、有劳动能力,且能自食其力者,无正当理由,经两次介绍拒绝就业的;
3、家庭中拥有汽车和近期新购的非生活必需高档消费品,以及饲养名贵宠物的;
4、不配合或拒绝家庭收入调查的;
5、子女上学高额择校或对子女大额投资进行专业培养的;
6、非正常原因调整住房和购置商品房的。指非拆迁原因在3年内调整住房或购买商品房、新建房以及对住宅进行高档装修的;
7、拥有高值收藏品或持有大额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的;
8、无正当理由,家庭水、电、气、通讯费支出明显高于正常水平的;
9、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支取城市低保金的;
10、连续6个月未进行续保申请登记的;
11、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有赌博、吸毒等行为且尚未改正的;
12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13、日常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严把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
1、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庭及亲属申请低保待遇的;
2、在就业年龄段内且身体健康的人员申请低保待遇的;
3、户籍在我市,实际居住外地的人员申请低保待遇的。
三、档案管理
分类施保要实行电子档案与手工档案同步进行,分类管理, A、B、C三类档案实行单独存放、单独审核。三类低保对象档案均要求一式三份,分别由社区居委会、乡镇(办事处)、县、区民政局归档管理。
四、本实施意见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本意见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