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机构概况 | 服务指南 | 民政动态 | 政务公开 | 依法行政 | 民政风采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 主页>依法行政>政府重要发文>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
行政许可公示
政府重要发文
政策法规

宿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保实施办法

加入时间:2006-08-17 作者: 点击:
    为切实改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特殊困难人员的生活困难问题,根据省政府和省民政厅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将低保对象划分不同类别,实施分类施保对特殊困难人员进行重点救助。特制定办法如下:
    一、分类施保的对象
    A类(重点保障类  橙色):1、“三无人员”。2、低保家庭中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3、低保家庭中患有大病、重病或患有医保范围内慢性病人员。4、单亲家庭中未成年人。5、低保家庭中国家全日制在校大、中、小学生。6、低保家庭中国家重点优抚对象。7、低保家庭中70岁以上的老人(含70岁)。
    B类(基本保障类  蓝色):低保家庭成员身体健康在国家法定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暂未能就业的,实行低标准救助,鼓励自救,严格动态管理。
    C类(临时保障类  绿色):非低保家庭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可申请临时保障,由家庭户主提出申请,经社区调查核实,出具相关证明后,根据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可参照A类或B类特事特办,实行短期保障。同时,民政管理部门应跟踪随访,生活困难一但缓解后应立即停保。
    二、分类施保标准
    A类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足额发放;B类按当地人均补差标准每月下浮3-5%;C类根据家庭灾情情况参照A类或B类执行。
    三、申请、审批程序
   严格按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规定的申请、审批程序进行,并严格实行动态管理。
    四、资金来源
    分类施保所需资金皆从各地财政低保资金专户列支。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六、附则
    1、本意见由市民政局城乡低保管理科负责解释。
    2、各县、区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细则。

Copyright 2008 SZMZ.GOV.CN All rights reserver.

安徽省宿州市民政局 主办 联系电话:0557-3027514

制作维护:宿州慧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