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类型
确认件
二、办事程序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三、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收养申请手续费每件20元人民币,收养证工本费每件10元,收养登记调查费每件220元,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费每件100元,公告费按实缴纳),省民政厅《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民民字[92]第254号)
五、政策法规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民政部令第16号1999年5月25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