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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6-08-16点击: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自行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