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机构概况 | 服务指南 | 民政动态 | 政务公开 | 依法行政 | 民政风采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 主页>依法行政>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
行政许可公示
政府重要发文
政策法规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加入时间:2006-08-16 作者: 点击: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Copyright 2008 SZMZ.GOV.CN All rights reserver.

安徽省宿州市民政局 主办 联系电话:0557-3027514

制作维护:宿州慧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