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策依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2月30日民政部令第19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制定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 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3、办理程序:
一、适用范围。依法成立的组织和个人申请举办社会福利机构。
二、受理及初审。经办人在接到申请单位申请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初审有疑义的,及时告知申请单位补充相关材料。
三、审核。初审同意或不同意的,报分管局长审核。分管局长审核后,经办人负责将相关材料汇总,分批分别送相关部门审核。作出“不同意”意见的,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同意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