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宿州市地名管理办法》(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关于印发宿州市公共建筑物地名冠名权有偿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二00六年八月八日)。范围是:城区范围内的道路、居民区、广场、桥梁等名称可以实行有偿使用。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凡申请地名有偿命名的单位,须到地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竞标。由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竞标程序并主持竞标,同时邀请监察等部门参加。
(三)审批。经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四)交费。到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交费手续。
(五)签约。由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与取得冠名权的单位签订有偿命名协议,并经公证部门公证。
(六)公布。有偿命名的地名由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布。
三、申办材料
办理申请时,需提供本单位有关立项(成立)批文、土地使用证明、规划许可证、产品注册批文等材料,本单位银行资信证明,企(事)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等复印件材料。
四、填写有关表格
《地名冠名权有偿命名、更名申报表》,一式三份。
五、办理时限
民政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休息日),作出决定。
六、收费标准
同一建筑物或市政设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事)业单位申请使用地名的,由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采取面向社会公开竞标的方式确定地名使用单位(竞标底价一般控制在工程造价的10%)。未实行竞标的,以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与申请单位协商的价格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