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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6-08-16点击: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制定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
    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