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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企业审批

加入时间:2006-08-16 作者: 点击:
       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民福发[1990]21  1990年起执行)第六条 凡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须经县(区)以上(含县级,下同)民政部门审核认定其社会福利性质,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经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方可享受减免税收,技改贷款、物资分配、产品创优、企业升级等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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