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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做好全省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工作,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增加服务社会的功能,提高社会公信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的发展,我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和《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7]127号)文件,参照民政部印发的《全国性民间组织评估实施办法》,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省民政厅出台了《全省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实施办法》。
此《办法》确定了评估对象、明确了评估职责、制定了评估标准和评估程序。该《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完善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有利于披露社会组织内部信息,增加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有利于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提高综合竞争力;有利于促进社会组织的自我管理和自我完善;有利于优化政府监管部门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
市民管局已将《全省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实施办法》转发给各县区学习贯彻,同时查找不足,争创5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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