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市民政局《关于在全市婚姻登记、殡仪服务单位开展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宿民发[2008]76号),在各县区自查的基础上,市民政局督查组对全市婚姻登记处、殡仪服务单位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了督查。督查组采取听取汇报、实地查看、查阅台账等方式,重点检查了婚姻登记处、殡仪服务单位开展的服务项目。依据督查情况,日前,市民政局下发了关于全市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情况的通报。
按照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内容,督查组从组织领导、机构设置、人员素质、工作环境、内部管理、信息化建设、政务公开、规范登记、行为礼仪、行业自律及行风建设等方面进行了检查。
从检查情况看,全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总体比较好,全市未发现违法登记现象,婚姻登记工作走上了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较好地树立了民政窗口形象。各县区民政局在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上成立了组织,加强了领导,健全了规章制度。全市婚姻登记处登记规范,登记合格率达100%,婚姻登记处人员编制大部分得到妥善解决。信息化建设明显加强,做到每个登记员一台电脑、打印机,全部使用电脑联网出表、办证和档案管理。环境布置明显改善,登记大厅和候登记区的面积均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办公设备、设施配备齐全。婚姻登记人员全部经过统一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挂牌上岗,统一着装,业务素质、队伍形象明显提高。在内部管理上,按照规范化建设要求,管理制度汇编成册,重要内容上墙公示,在公示栏内公布文明用语和服务忌语,设立监督电话,婚姻登记数据齐全、完整,上报准确、及时。各县区成立了婚姻管理协会,所有婚姻服务项目纳入到协会管理,服务项目明码标价,公布上墙,实行婚姻登记与服务场地、服务人员、服务收费三分开,坚持自愿原则,采取订单式服务,当事人自愿选择,行业自律明显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按照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立卷、分类、归档,专室专放保管完好。
对照《民政部关于评审“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合格单位”的通知》标准,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是为民服务的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二是为民服务的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在婚姻登记机关的编制上,部分县区的行政人员或财拨人员编制没有达到合格单位的要求。四是婚姻登记处的环境、布局仍需改善,特别是要为结婚登记或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供相对独立的私密空间。
针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市民政局要求各县区民政局及婚姻登记处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制定措施,及时整改。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服务水平,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和婚姻服务行为,努力把我市婚姻登记机关建设成为民政文明窗口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