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宿州市民政局是市政府主管社会救助保障、社会事务管理、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优抚安置和双拥创建、社会福利、民间组织管理等工作的职能部门。内设12个职能科、室、局:办公室、计划财务科、优抚科(市双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区划地名科(地名办)、社会事务科、安置科(市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救灾救济科(市生产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民间组织管理局、城乡低保管理科、监察室、机关党委。4个机关职能事业单位(老龄办、勘界办、殡葬管理处、募捐办),下辖5个直属事业单位(救助管理站、雪枫烈士陵园、军休所、军供站、梅庵安置农场)。党的组织,设机关党委1个,下辖8个党支部,共有党员156人。
业务科室、局属单位及所承担的工作
(一)业务科室:
1、办公室。主要负责文件材料、人事工资、后勤管理。
2、救灾救济科。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救灾工作,管理和使用救灾款物,指导和管理全市救灾捐赠工作。
3、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1)调查了解基层政权建设情况,提出改进和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
(2)负责与指导乡村、街道和社区干部培训;
(3)指导《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
(4)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和村民自治、村务公开、社区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开展;
(5)负责承办村民自治先进乡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评选表彰活动;
(6)研究拟定全市社区建设及村务公开的政策和意见。
4、安置办。
(1)负责全市退役士兵、转业复员士官和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
(2)负责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待遇落实和干休所的建设工作;
(3)协调部队军运和军供站(军人接待站)的管理工作;
(4)指导各地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和共育军地两用人才的协调服务工作。
5、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处级)
(1)负责对全市各县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管理和检查指导工作;
(2)负责市本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监督管理、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
(3)负责跨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诸方面的关系协调;
(4)负责全市辖区内涉外(境)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批登记。
6、双拥办。(县处级)
(1)指导全市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和军民共建活动;总结推广双拥工作先进典型;
(2)协调军民关系,调处军地纠纷;
(3)承办市双拥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7、优抚科。
(1)负责全市拥军优属和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优待及国家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
(2)审核报批革命烈士称号及负责烈士褒扬工作;
(3)负责伤残评定、伤残等级调整的审核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定期补助的审批工作;
(4)指导优抚医疗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工作。
8、区划地名科。(地名办)
(1)承办全市乡镇及以上行政区域设立、撤销、调整、命名、更名、界线、隶属关系变更及政府驻地迁址的审核、调查和报批工作;
(2)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
(3)负责地名档案的征集和建党立卷工作;
(4)负责编篆地名图书,向社会提供标准地名;
(5)负责全市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
(6)负责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规范管理以及地名争议的调处工作。
9、社会事务科。主要承担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两项职能。
(1)负责全市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查处违法婚姻、违规收养及借婚姻登记搭车收费;
(2)承办港、澳、台同胞和华侨的收养登记工作;
(3)指导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敬老院、五保老人之家建设管理工作;
(4)指导县区社会(儿童)福利院建设管理工作和市本级(儿童)福利院的建设管理;
(5)负责指导全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督导有条件的县区开展流浪乞讨儿童的救助与保护工作;
(6)指导全市福利企业年检认证,新办福利企业的审核报批及换证工作;
(7)指导全市及承办市本级临时性社会救助工作;
(8)指导全市和承办市本级六十年代精减老职工和退职老武警的定补定救工作;
(9)指导全市社会福利社会化工作;
(10)负责市本级慈善协会、婚姻协会相关工作,承办上级慈善协会、社工协会交办的相关业务。
10、老龄办。(副处级)
(1)研究提出我市老龄工作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措施,拟订实施办法;
(2)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指导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作;
(3)指导监督“六个老有”(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的落实工作等。
11、殡葬管理处。(事业单位)
(1)负责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殡葬改革和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研究制订有关制度、办法并监督实施;
(2)负责全市经营性公墓建设的规划、审核、报批和管理监督工作;
(3)负责指导全市公益性公墓规划与建设工作;
(4)负责依法监督、检查市直各部门、单位和个人执行殡葬法规的情况;
(5)负责市城区殡葬事务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全市殡葬改革和管理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6)指导县区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等。
12、城乡低保科。
(1)起草全市城市低保有关文件,制定城市低保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适时提出调整城区城市低保标准的建议,并承担所辖县保障标准备案的具体工作。
(3)指导、监督、检查县(区)的城市低保工作。
(4)受理公众有关城市低保的咨询和投诉,负责全市城市低保工作的行政复议工作。
(5)负责市相关部门有关城市低保工作的协调,制订与城市低保有关的优惠政策,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负责城市低保统计和低保信息管理。
13、募捐办。负责全市福利彩票发行和管理工作;通过发行福利彩票为政府募集公益金,用于“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等社会公益事业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