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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信息宣传工作的通知

加入时间:2008-04-07 作者:市民政局 点击:

 

各县区民政局,局属各科室、各单位:

    为及时、全面、准确地报道我市民政工作的新进展、新情况、新成就,扩大民政系统的对外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信息工作质量,更好地发挥信息的参谋和指导作用,更好地为科学决策和宏观管理服务,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的民政信息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信息宣传的重要性

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布局,已经由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三位一体,发展成了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新时期民政工作职责更加明确,任务更加繁重,民政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重要基础作用更加突出。在这种形势下,民政工作及民政信息宣传所处的地位、作用和任务都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适应这种新变化,必须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充分认识加强信息宣传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信息宣传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切实加强领导

在当前形势下,信息宣传是民政工作的重要载体和途径,是沟通外界、联系社会的有效方法,各县区、局属各单位一定要充分重视。要明确“一把手”作为责任人,将信息报道工作作为抓好全面工作的重要环节,列入议事日程,确定单位(科室)信息工作的分管领导,建立相应工作制度。

1、建立信息员制度。要甄选政治素质好,有一定工作能力,工作责任性强,熟悉本单位、本部门工作业务的同志担任信息员,信息员名单于2008420前上报至市局办公室。

2、健全信息网络。要形成以办公室为中心,以信息员为骨干、以科(股)室人员为补充的信息群,充分利用网络、传真、传统介质等手段,形成开散型的信息报送、信息宣传网。各办公室要负责信息工作的沟通和协调,以及日常的编发、报送及管理工作,各科(股)室信息员负责及时、准确地向办公室报送有价值的信息,办公室核稿后正式编发。

3、加强学习培训。要加强信息人员政治业务学习培训,不断提高信息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技能和工作水平。各信息员要加强学习,勤于思考,善于分析,认真研究各级领导在各个时期信息需求的重点,积极主动地做好信息报送,不断增强信息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严格信息工作考核制度

市局将加大考核力度,按照“职责清、情况明、数字准、效率高”的要求,建立目标考核责任制,把开展信息工作情况纳入考核范围。市局办公室将对信息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每季度对信息采用情况进行通报,每年对信息工作完成较好的单位(科室)、信息员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奖励。对未完成任务的单位(科室)予以通报批评。

四、几点要求

1、信息报送要及时。紧急信息应在事件发生后立即上报,一时来不及形成文字材料的,要先用电话汇报情况,随后整理出完整的材料上报,并及时续报事件进展情况;一般信息应在发生后的二日内上报;重要信息不得有迟报、漏报、误报、瞒报。

2、信息内容要准确。报送的信息要主题突出、语言简明、表述准确,必须客观实际、实事求是,反映工作进展和成绩的信息要恰如其分,反映问题的信息要真实可靠,反映困难的信息要实在准确。要加强对信息的分析核实,搞好信息的综合处理,对日常零散、孤立的信息,及时进行归纳整理、综合分析。

3、重大信息要保密。要严格按照《民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要求,保证重大信息不泄密,要做到形成信息时加密,报送信息时注明密级。

4、要找准信息价值的切入点。要着力提高信息的利用价值。信息要紧贴民政工作的中心,围绕领导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收集选报苗头性、倾向性、预测性信息和带有全局性的综合信息。

5、要保证信息宣传的连续性。各单位(科室)必须保持信息上报工作的连续性和经常性,做到每项工作事前有计划、有宣传,事中有动态、有跟踪,事后有总结、有经验,有点有面,实行全程宣传报道。要通过连续的信息宣传,形成年度工作的思路和脉络。要及时反映本地本单位开展工作的思路、进展和成效,报送动态性信息;及时回顾工作、提炼经验、分析问题,报送总结性信息;及时挖掘典型、树立样板,报送典型性信息;积极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报送调研决策性信息。

6、要力求信息辐射的覆盖性。要按照"点面结合,全面铺开"的思路,充分调动一切可以利用的宣传力量,努力提高信息辐射的覆盖面。要加强新闻宣传信息的报送工作,重要工作和活动要形成宣传信息,及时向各级领导报送。要不断加强同新闻媒体的协调和配合,加强沟通联系,及时答复媒体提问和接受媒体采访,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7、要保证信息稿件的质量。各级民政部门报送信息稿件需做到“精、实、透、特”。“精”即文字要精炼;“实”即内容、措施要实;“透”,即分析问题要透彻;“特”即经验做法要有特色。

上报信息稿件须通过电子邮箱、即时通讯软件等形式报送。联系人:赵金泉,联系电话:0557-3708028,电子邮箱:zjq81@163.com。报送信息任务详见附表。

                      

 

 

 

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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